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被告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210,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2,378元,尚欠新台幣79,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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