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孫毓璟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KENJICHIEN(中文名 簡建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