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小字第1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李承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玖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二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約定條款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