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681號聲請人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相對人 林金來
林莊水妹 上2人共同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金來前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惟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6年3月5日,就本案繫屬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一併轉讓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97年7月31日就本案係屬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讓與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31日將前揭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義務讓與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後,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98年5月1日再將前揭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義務讓與聲請人。
㈡相對人間之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其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
制,而林金來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鈞院以88年度執字第12875號核發債權憑證,林金來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936,91
9元及14,653元,暨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且依林金來之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所示,顯示林金來無財產可供執行,顯不足清償債務,為此,爰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101年12月7日修正前民法第1011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上開民法第1011條業於101年12月7日經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刪除,,並於101年12月26日經總統公布。又101年12月26日公布增訂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規定,本法(即民法)
101年12月7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民法第1011條既已修正刪除,且該次修正有溯及適用尚未確定之相關事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即失所依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