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財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莊永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玹齊 間請求返還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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