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徐偉晉 訴訟代理人 徐新戶 被告 邱威傑
施美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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