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潘穎蓉 被告 張華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江翠萍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