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829號聲請人 陳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池雙勝 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