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