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柯小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松錦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0萬元及人民幣1萬2,000元(起訴狀併記載換算成新臺幣金額為5萬4,600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600元,應繳納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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