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322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尊啟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39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0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39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該刑事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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