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增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撤緩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增雄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89年2月25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286、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5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該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24、3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8月18日或前3日內之某時,在其彰化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點燃吸食,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嗣於99年8月18日,為該署施以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驗,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莊增雄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0年10月21日死亡,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0年11月7日北警分偵字第1000107012號函檢送之莊增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依職權自戶政電子閘門調取之莊增雄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郭玄義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