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6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及利率異動查
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