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2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0號5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