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1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1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31日上午09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蘇玲錦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
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
國9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六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伍拾
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元整部分,自民國95年6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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