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2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