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50號
受 罰 人 甲○○
上列受罰人於原告乙○○與被告美弟堡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
還價金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
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原告乙○○與被告美弟堡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
還價金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應於99年7月15日
上午10時50分到場作證,該受罰人已收受通知,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惟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