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金小字第22號
原 告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18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
被告乙○○、丁○○、丙○○、甲○○、己○○現因另案分別羈
押或於臺灣臺北、彰化、花蓮等監獄執行中,而自臺灣臺北、彰
化、花蓮等監獄提解被告至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所需之到場
費用係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第1項規定參
照),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提解費
用新臺幣37,44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