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07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丙○○
丁○○關係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 林承鴻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 林惠鈺 於90年6月3日死亡,父親乙○○前因離家行蹤不明,未曾探視聲請人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聲請人之權利義務,故聲請人由同居之外祖父母丙○○、丁○○監護,此經鈞院99年度監字第34號裁定所認定之事實。而聲請人長年與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相處往來者均為母系家族,父親仍未曾前來探視聲請人,亦未支付聲請人之生活扶養費,經查始知父親已再婚,長期對聲請人漠不關心。因聲請人與父親家族已無互動往來,關係疏離,而聲請人則與母親家族往來頻繁,因此,聲請人對現有之「吳」姓已失去身分認同感,故為聲請人之利益,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聲請人甲○○、之姓氏為母姓「林」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4件、本院99年度監字第34號定1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而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丁○○到庭一致表示同意聲請人改姓,並陳稱:聲請人父親外面有欠債,討債公司把資料都寄給我們:::;聲請人說希望能夠改從姓林,而小孩生父那邊的親戚都沒有跟聲請人往來等語(參見本院99年7月13日非訟事件筆錄)。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之母林惠鈺於90年6月3日死亡,父親長年未盡保護或教養聲請人之義務,聲請人與父姓家族無任何社會生活聯結,已失去身分認同感,而聲請人與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並與母親家族往來頻繁,為使其融入母親林姓家族之生活,變更姓氏從母姓「林」,符合聲請人之利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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