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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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733號
原   告  沈復華
被   告  鍾雨軒
       楊舜尉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附民字第57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
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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