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5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鍾治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貴圓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4日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135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326,069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1,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