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6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62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凌靖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
)9萬元,雙方並約定借款期間自前開借款日起至96年11月26日
止,借款利率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如未依約清償,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
被告未依約清償,至94年2月26日止,尚積欠84,392元迄未償還
,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而台新銀行業於同年6月22日將上開對被
告之債權讓與原告,屢經原告催討,被告仍未置理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貸款產品申請書、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
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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