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家蓁
賴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通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7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7萬4,4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