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板秩聲字第24號
聲 明 人 范依蘭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上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第一分局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中一刑
社字第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
二、本件聲明人范依蘭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
屬實:
㈠關係人 黃家宏 於警訊中供稱:「…然後小姐就用手幫我按
摩生殖器直到我射精…警方查扣兩張使用過的衛生紙,是
小姐服務完後我覺得他沒有擦乾淨,我之後自己擦拭的。
我看警方在我今天使用的按摩床地下查到的,衛生紙是我
自己擦的,後來警察來我很緊張丟在那邊的。…」,證言
明確,有警訊筆錄影本1件附卷可稽,而關係人黃家宏甘
冒受裁罰風險,其證言自屬可採。
㈡有使用過之衛生紙2張扣案為證。
㈢有臨檢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影本各1件、現場照片影本9
張附卷可稽。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裁
處罰鍰新台幣15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裁罰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