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  蔡龍達
      蔡 陳美玉
       蔡朝安
       蔡亞靖
       蔡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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