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 蔡龍達
蔡 陳美玉
蔡朝安
蔡亞靖
蔡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