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106號
原   告  蔡忠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萬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
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500元,尚餘1,
050元未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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