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913號
原   告 麗揚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福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 律師
被   告 巨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峻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起向原告公司購買案
場燈具乙批,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5萬元,雙方言明交
貨後交付款項,原告於107年5月9日如期交貨完畢,原告
於全數交付燈具後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被告於107年10月
9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陳稱尚未有確定的匯款時間。嗣
後,原告於107年11月10日、12日、14日、15日多次向被告
催討貨款,並於107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若再不給付貨款,
將請律師發函,被告仍未回應。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
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及微信對
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卷
內事證,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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