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3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方建弘 即 方建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
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蘇豐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3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方建弘 即 方建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
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