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相 對 人 馬占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惟相對人住所地已於民國104
年5月間遷至高雄市左營區,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自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