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貳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4年度催字第764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恩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童貴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騰湘企業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4年4月6日│210,840元│DS0二三四四六││││ 劉鳳娥 │台中分行│││八││├──┼─────────┼─────────┼───────────┼────────┼────────┼──┤│2│亞美先進科技股份有│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94年4月30日│51,450元│AN一一九二三八││││限公司 吳祥裕 │分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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