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固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之伴唱主機1台及點歌本1本,雖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之罪所用之物,然並非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沒收為從刑之一,須以主刑之宣告為前提。查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嫌,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既無主刑,自不得單獨就上開扣案之物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