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72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四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份之橘色圓形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伍 陸伍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份之灰色圓形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玖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於理由欄補充:被告甲○○為警查獲後所採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毒品陰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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