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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