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
王子文 律師 羅瑩雪 律師 羅明通 律師複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複代理人 潘英芳 律師被上訴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張兆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鄭純惠法官袁靜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應瑞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