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東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東簡字第9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弄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賭博遊戲機具「小 瑪俐 歡樂金豬、小 瑪俐豹 中豹一代、 小瑪俐 豹中豹二代、小瑪俐龍飛鳳舞、跑馬金象賽馬」各壹台(含IC板伍片)、「麻將滿貫大亨」貳台(含IC板貳片)、「水果盤」參台(含IC板參片)、代幣壹佰柒拾捌枚及現金新台幣玖仟伍佰元、營收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丙○○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賭博遊戲機具「小瑪俐歡樂金豬、小瑪俐豹中豹一代、小瑪俐豹中豹二代、小瑪俐龍飛鳳舞、跑馬金象賽馬」各壹台(含IC板伍片)、「麻將滿貫大亨」貳台(含IC板貳片)、「水果盤」參台(含IC板參片)及代幣壹佰柒拾捌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賭博機具「小瑪俐歡樂金豬龍飛鳳舞、小瑪俐豹中豹一代、小瑪俐豹中豹二代、小瑪俐龍飛鳳舞、跑馬金象賽馬」各1台(含IC板5片)、「麻將滿貫大亨」2台(含IC板2片)、「水果盤」3台(含IC板3片)、代幣178枚,分別係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與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新台幣9500元、營收帳冊2均係被告甲○○、乙○○所有且係本件犯罪所得及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