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進益
王國論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叁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莊珮君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