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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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一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胡方新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