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2年重上更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四號上訴人Z○○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政楠 上訴人未○○
酉○○
巳○ 黃仁麒 E○○J○○G○○
午○申○○l○○w○○x○○X○○T○○右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麗碧 上訴人亥○○上訴人即 黃仁德 之承受訴訟人 黃羅瑞壁
己○○○W○○寅○○○上訴人即 黃仁邦 之承受訴訟人宇○○○
Y○○a○○A○○U○○黃○○子○○○上訴人即 黃仁慶 之承受訴訟人D○○
S○○I○○r○○F○○上訴人即 黃崇南 之承受訴訟人f○○
P○○g○○Q○○兼右三人之法定代理人k○○○上訴人即 黃春成 之承受訴訟人u○○訴訟代理人 張新申 上訴人即 黃振興 之承受訴訟人m○○
卯○○上訴人即 黃崇生 之承受訴訟人辰○○
宙○○上訴人即戌○○之承受訴訟人C○○
H○○I○○s○○p○○o○○n○○上訴人即 黃仁鑑 之承受訴訟人j○○○
K○○B○○h○○右五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 律師上訴人即 黃仁地 之承受訴訟人M○○
N○○上訴人即 黃標之 承受訴訟人t○○
黃愛枝 L○○i○○○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R○○上訴人即 黃何之 承受訴訟人庚○○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
癸○○○V○○y○○z○○甲乙○甲甲○v○○壬○○上訴人即 黃秀之 承受訴訟人甲○○
天○○戊○○丙○○丁○○d○○乙○○b○○上訴人即 黃崇堯 之承受訴訟人地○○
O○○玄○○e○○q○○c○○被上訴人丑○○
辛○○右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源 律師複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彥 律師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C○○、H○○、I○○、s○○、p○○、o○○及n○○為戌○○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C○○、H○○、I○○、s○○、p○○、o○○及n○○,有繼承系統表、戌○○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板院通民科字第一一二八三號函在卷可憑,是以繼承人C○○、H○○、I○○、s○○、p○○、o○○及n○○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黃莉雲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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