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0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18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址設臺南市○○區○○路○○○號1樓「亞虎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自民國95年6月間起,在上址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計56台(均含IC板)供不特定客人押注賭玩。其賭博方式為賭客先以現金兌換代幣(新台幣(下同)100元可兌換代幣40枚),將代幣投入電子遊戲機後可押注把玩,如押中均可贏得倍數不等之代幣,如未押中則所下注代幣全歸機台所得。押注完畢後,賭客所餘代幣可先至櫃檯以1比2.5比例兌換積分卡,再至上開遊戲場店內後方有「機房」標示房間處以積分1比1之比例兌換現金。甲○○並自96年2月間起,僱用有犯意聯絡之乙○○擔任現場兌換代幣、積分卡等工作。嗣於96年3月3日凌晨2時許,適有丙○○在現場以上揭方式,把玩「北斗之拳」遊戲機台,贏得代幣2400枚分,先向乙○○換得積分卡,並至上址後方有「機房」標示房間處向與甲○○、乙○○有犯意聯絡之店內工作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兌換現金,由該男子交付6000元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電子遊戲機等當場賭博器具、甲○○所有供經營賭博所用之如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代幣積分卡,及丙○○身上所取出之丙○○所有,因賭博所得之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現金6000元。
二、本件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自95年6月間起,至96年3月3日被查獲止,擺設電子遊戲機供客人把玩賭博。被告於相當期間內,在固定地點設置常態性賭博之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賭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顯見其係出於反覆實施之意,且有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具有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營業性,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只以一罪論之,附此敘明。
三、另聲請人雖認被告前開所為另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惟按:被告設置電動賭博機具供不特定賭客把玩押注,如押中可贏得倍數不等之代幣;如未押中則所下注代幣全歸機台所得,被告本身亦為參與賭博之一方,雖有提供場所之行為,但並無抽頭營利之事實。縱其贏錢之機率高於其他賭客,但仍具射僥性,其每次賭博仍係以偶然之輸贏決定財物之得喪,與抽頭或收取場地費用作為提供賭博場所代價之營利行為有本質上之差異,聲請法條尚有未洽。因本件被告僅有一賭博營業行為,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
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拳王│1台│含IC板1塊│├──┼────────┼─────┼──────┤│2│超悟空│9台│含IC板9塊│├──┼────────┼─────┼──────┤│3│北斗之拳│9台│含IC板9塊│├──┼────────┼─────┼──────┤│4│無想轉生│3台│含IC板3塊│├──┼────────┼─────┼──────┤│5│ 森之石松 │3台│含IC板3塊│├──┼────────┼─────┼──────┤│6│CRANKY│5台│含IC板5塊│├──┼────────┼─────┼──────┤│7│RINBAT│2台│含IC板2塊│├──┼────────┼─────┼──────┤│8│HEART│1台│含IC板1塊│├──┼────────┼─────┼──────┤│9│SIXTHLOVELYVER│4台│含IC板4塊│├──┼────────┼─────┼──────┤│10│TOMBRAIDER│2台│含IC板2塊│├──┼────────┼─────┼──────┤│11│ 吉宗 │2台│含IC板2塊│├──┼────────┼─────┼──────┤│12│番長押忍│4台│含IC板4塊│├──┼────────┼─────┼──────┤│13│俺之空│2台│含IC板2塊│├──┼────────┼─────┼──────┤│14│EREAS│3台│含IC板3塊│├──┼────────┼─────┼──────┤│15│ALADDIN│3台│含IC板3塊│├──┼────────┼─────┼──────┤│16│功夫淑女│2台│含IC板2塊│├──┼────────┼─────┼──────┤│17│宿命│1台│含IC板1塊│├──┼────────┼─────┼──────┤│18│代幣│2400枚││├──┼────────┼─────┼──────┤│19│積分卡│11張││├──┼────────┼─────┼──────┤│20│現金│6000元│單位: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