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彭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彭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