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四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甲○○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八三八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八紙、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受刑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