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茲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