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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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七八八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乙○○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 鄒慶興鄒慶源鄒對妹鄒玉嬌鄒月英鄒月霞鄒月桂鄒蘭香 之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二)應為繼承人(鄒玉嬌)已受書面通知之證明文件(包括存證信函之掛號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B書記官洪明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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