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7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3703號
原   告  劉建成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律師
被   告  馬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均為臺北市○○○路○段○○○巷○○號
對面停車場之合法使用人,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晚間7點左
右,被告以遙控器打開該停車場門口之柵欄式機械設備,並
駕駛其自有車輛進入停車場,被告本應負有避免他人任意使
用該停車場,於車輛駛入後應立即將停車場之柵欄式機械設
備關閉之義務,然被告於進入停車場後長達半分多鐘竟未關
閉停車場之柵欄式機械設備,遲至原告駕駛其所有車牌00
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欲至停車場停放時,見
停車場之柵欄式機械設備並未關閉,便直接駛入,上情有該
停車場之監視錄影為證,從監視錄影畫面中可看到影片中0
秒至12秒時,被告打開閘門將車輛駛入停車場,12秒至46秒
期間,被告遲未關閉閘門,直至46秒系爭車輛進入時被告始
關閉閘門,47秒後導致系爭車輛遭關閉之閘門撞擊。被告負
有於關閉停車場柵欄式機械設備時,注意有無其他行人或車
輛將行經該停車場門口之義務,竟未注意而直接以遙控器關
閉該停車場之柵欄式機械設備,而使該柵欄式機械設備之閘
門於關閉時直接撞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右後葉子板
及後保險桿凹陷之損害,經原告認定修復價格為新臺幣(下
同)30,388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30,3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108年7月29日晚間7時左右,先按下停車場電動閘門
遙控器等待電動閘門開啟,電動閘門開啟後,開車進入停車
場先左轉暫停,等待一名邊看手機邊走路的女子從大樓往電
動閘門外方向走出,該名女子走出後及副駕的人下車,被告
注意確認電動閘門外都沒有人、車進入後,按下電動閘門的
遙控器關閉電動閘門,開始打倒車擋準備慢慢往右後方向被
告之停車格的位置倒車,倒車經過電動閘門時,卻突然發現
有一台車輛已經搶快鑽進電動閘門內,並且停在被告左側方
向,後來發現原告對著被告的方向大罵,被告將車子暫時停
靠旁邊後,下車查看到底發生什麼狀況,始知發生本件糾紛

㈡原告進入停車場前,根本沒有減速慢行及注意確認停車場電
動閘門有無啟動,而是直接從對向巷子搶快轉進停車場,才
造成本件糾紛。原告為駕駛車輛要進入停車場的人,更應該
要負起注意行車安全之責任,車主應負有減速停等確認電動
閘門有無啟動後駛入之義務。
㈢對於原告所提出於車輛駛入後應立即將停車場之柵欄式機械
設備關閉之義務,被告認為立即關閉的動作要應現場發生的
狀況而有所不同,被告以安全考量先確認該名女子走出停車
場後,並再次確認沒有人、車進入停車場閘門後,才關閉電
動閘門,已然盡到注意之義務。原告表示因看到停車場閘門
未關閉而直接駛入,被告認為停車場內外並無警衛或專人在
操控停車場電動閘門,每一位車主都需自行操作其停車場之
電動閘門,原告為要進入停車場閘門之車輛,要駛入停車場
前更應該放慢速度注意確認停車場電動閘門的狀態後才能慢
慢駛入,為了安全起見,原告應自行按下遙控器開關以確保
電動閘門沒有啟動,才放慢車速進入停車場,而不應該認為
門沒關就直接從對向巷子搶快駛入。
㈣原告提供之監視器畫面錄影秒數有誤,正確應如下:0秒至
12秒,被告開啟閘門並將車駛入停車場、12秒至44秒,被告
進入停車場後,先左轉暫停,等待女子走出停車場電動閘門
外及副駕駛的人下車後,確認沒有人、車靠近電動閘門後關
閉電動閘門、45秒停車場電動閘門已然啟動、46秒系爭車輛
才將靠近停車場閘門軌道、57秒之後系爭車輛疑似被閘門碰
到;另外根據被告提供之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證明,影
片的0:59秒停車場電動閘門啟動後,原告駕駛的車才將要
靠近電動閘門口,尚有兩段影片佐證電動閘門已經啟動,原
告不顧電動閘門在移動,沒有停等確認而直接駛入停車場。
停車場內車子迴轉空間有限且有車待停,電動閘門尚在移動
,原告不應直接駛入。原告身為要開進停車場之車輛,更應
負有放慢速度並且確認停車場自動閘門狀態後才能駛入之責
任,原告卻以該停車場因前使用者忘記關門之理由直接駛入
,而有過失。被告進入停車場後,停車等待從大樓走出的女
子走出停車場之電動閘門後,注意確認沒有人、車通過閘門
才關閉停車場之電動閘門,被告認為已經盡到進入停車場後
以及關閉停車場之電動閘門前的注意確認動作,因此不應該
負任何損害賠償之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㈤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之規定。又民事訴訟法如係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最
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未盡注意義務而直接以遙控
器關閉停車場之柵欄式機械設備,而使該柵欄式機械設備之
閘門於關閉時直接撞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乙節,固
據其提出系爭車輛受損照片、維修估價單及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25頁),惟經本院
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系爭停車場監視器光碟,結果如下:
0:00,柵欄打開、
0:05,有車駛入,柵欄一直保持開啟、
0:12,影片中有一女子走向柵欄、
0:21,第一輛車駛入柵欄內、
0:29,第一輛車向影片右邊駛入、
0:36,第一輛車停在影片右邊處、
0:42,女子走出柵欄、
0:58,系爭車輛駛入巷內、
0:59,柵欄關閉、
1:00,系爭車輛輛駛入柵欄內、
1:03,影片右邊出現一人,柵欄持續關閉中,因太亮所以
看不見系爭車輛、
1:08,第一輛車開始倒車、
1:02,柵欄停住、
1:05,柵欄開始關閉
,上述勘驗結果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9至第100
頁),是觀諸該監視器影像可知,系爭車輛是在停車場電動
閘門關閉啟動後才駛入系爭停車場內,並非如原告所主張係
被告於原告將車駛入停車場後才將電動閘門關閉,導致電動
閘門撞擊系爭車輛。故原告主張被告未盡注意義務而直接以
遙控器關閉停車場之柵欄式機械設備,致系爭車輛受損云云
,並不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38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婷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
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
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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