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528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柏翊
被 告 林錕楠 原住高雄市○○區○○街○○○號底一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附卷可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林錕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035元,及
自民國95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2月26日起至108年8月
31日止,按月加計900元之違約金;嗣於108年11月5日具
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8,035元,及自
95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四、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2年9月8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約定被告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
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週年利
率20%計算之利息。然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5年12月25日止
,尚欠118,035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為給付。
㈡被告於93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萬元,約定於97年6月18
日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14%計付。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4
年9月17日止,其餘部分均未清償,迄今尚積欠297,960元
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給付。
㈢綜上,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合計4,52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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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
├──┼──────┼──────┼────────┼───────┤
│1│118,035元│118,035元│自95年12月2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
││││14.99%計算││
├──┼──────┼──────┼────────┼───────┤
│2│297,960元│297,960元│自94年9月18日起│自94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4%計算│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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