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724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葉婷兒
被 告 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 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持有本院102年度司促第43004號支付命令為執
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 劉銀溶 任職於被告公司之薪資
債權,請求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5,785元,及其中65,1
38元自民國102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97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106年7月4日核發中院麟
民執103年度司執申字第15990號移轉命令,命令被告應將債
務人劉銀溶月之每月薪資債權1/3,自106年7月起,按執行
命令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即16.99%)移轉予原告,被告
及債務人劉銀溶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移轉命令已
確定生效,被告自應自106年7月起至108年12月止,應按16.
99%比例於收受移轉命令後將扣押金額按月交付原告,依債
務人劉銀溶10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所示,該年度所得為
246,390元,每月平均所得為20,533元,則106年7月至106年
12月止,被告應給付原告6,977元(計算式:20533/3×16.
99%×6=6977),又依債務人劉銀溶10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清單所示,該年度所得120,000元,每月平均所得為10,000
元,則107年1月至108年12月止,被告應給付原告13,592元
(計算式:10000/3×16.99%×24=13592),共計20,569
元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本院執
行命令、郵局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5年
度司執字第74490號執行卷宗查明屬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前揭移轉執行命令之債權讓與
法律關係,本於債權人地位請求被告給付24,559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