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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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98年度訴字第226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所為上訴聲明並不完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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