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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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5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依法於民國98年8月12日合法傳喚未到,本院另於同年月13日簽發拘票向聲請人之住居所執行拘提無著,隨即於同年9月9日以聲請人顯已逃匿為由發布通緝。嗣被告於同年10月12日17時30分,為警方在新竹市○○○街○○○號1樓住處緝獲到案,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98年10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林哲瑜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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