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字第14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自訴人乙○○自訴被告甲○○妨害自由等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是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書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予自訴人等情,有本院98年度自字第14號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自訴人逾期仍未遵本院裁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程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爰依上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蔡川富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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