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8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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